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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百色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3-28 11:30     来源:百色市不动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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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自然资发〔2025〕8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现将《百色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28


百色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切实加强对不动产登记领域申请人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不动产登记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收集到的失信信息和相应证明材料。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失信信息管理的工作情况。

百色市不动产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工作和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证据资料保管及销毁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相关失信人的失信行为认定、复核、公示及信息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做好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工作和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证据资料保管及销毁等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相关失信人的失信行为认定、审核、公示及信息上报工作。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未造成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利益损失或失信行为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严重失信行为:失信行为造成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利益损失或失信行为被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的计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文书、行政裁决公证书、税费缴纳证明、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规划建设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且未造成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失的;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四)采用虚假证明等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五)告知承诺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恶意虚假承诺,造成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一般失信事项

第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的计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行政裁决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以及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或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等行为;

)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严重失信事项。

第七条 对于初次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上报的失信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失信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

(一)失信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失信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采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三)失信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失信事项;

(二)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不动产的具体地址和业务类型等;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如据以认定失信的文书编号、文书类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

第九条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时记录失信信息,并负责对失信行为信息和相关证据的初审,经市不动产服务中心复核,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列入不动产登记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百色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布,重点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重点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十条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收集失信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失信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失信人本人书面证明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笔录或2名以上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上述失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失信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以及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造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失信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失信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不可享受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企业服务专窗即时办结”“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和专人跟进等便民利企服务,且应通过现场提交资料的方式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即申请的登记事项通过线下大厅人工受理方式开展,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办结时限内执行。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失信行为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严重失信行为影响尚未消除的,失信行为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延至严重失信行为影响消除。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删除失信行为认定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失信行为信息保存和披露期内,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失信人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经与失信人、相关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核实确认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在失信行为信息保存和披露期内,失信人对失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失信人

第十六条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失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后,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百色市信用修复指引》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修复成功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失信人失信行为相关证据保管制度,做好对失信人失信行为证据的管理,对电子格式文件和视频使用单独的存储介质保管,防止失信人身份信息、相关证据外泄或遗失。相关证据保存5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百色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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