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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近年来,我市矿产资源管理较为混乱,监管不到位,非法开采矿产行为常有发生,多次被上级部门督察通报。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矿行为,同时提高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矿产资源执法水平、能力和办案质量,2023年3月以来,市自然资源局派出矿产资源执法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查找问题,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高工作成效。现将此次矿产资源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如下,请各局对照自身情况对标对表,完善执法案卷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整改。
一、矿产资源执法检查情况。
目前,市局矿产资源执法检查组已对右江区、田东县、平果 市、德保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等7个县(市、区)实地 开展了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其余各县通过材料上报、沟通了解掌握情况。各县(市、区)矿产资源监管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 问题,共性问题较多,不依法查处,应立案未立案,应移交未移交,办案质量不高,甚至一些矿山企业多次违法采矿,履禁不止,执法宽、松、软,未达到矿产资源监管要求。
(一)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平果市自然资源局执法队伍人员达140人之多,其他县(市、 区)的执法队伍相对薄弱。靖西市政府成立了矿产资源执法大队,由靖西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工作职责未理顺,履职不到位,导致经常发生铝土矿、锰矿等盗采行为。西林县政府成立了综合执法局,由西林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证据材料。乐业县政府成立了综合执法局,由乐业县住建局负责管理。靖西市和西林县的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由自然资源局委托执法,乐业县的矿产资源执法工作是由住建局独立执法。
(二)矿产资源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执法案件有些县局没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材料组卷归档,案卷材料不完善,甚至有些法律文书缺失、遗失。
2.行政执法案件法律文书没有按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统一的格式规范进行书写,书写内容不够严谨,有缺少内容事项,有涂改痕迹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写具体违法采矿的矿种,没收违法所得没有具体数据。
3.行政执法案件现场勘测执行不到位。在确定违法开采量时,未请第三方进行越界开采量评估及价格认定,未开展破坏价值鉴定,而是以矿山储量年报反映的越界开采量按0.96-1.25 元/吨进行罚款,对违法采矿量定性不准确。目前只有隆林县做 到每个案件都按规定开展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并取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其余县局在办理行政案件都没有严格按规定开展违法采矿破坏价值鉴定。
4.行政执法案件查处不到位,存在“大案小查”、应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等情形。在查处违法采矿案件时,应没收违法开采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而没有没收,或是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偏低,有些案件以赔偿损失代替没收违法所得。如百色市龙仙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和德保县鼎盛石料加工厂陇怀石灰岩矿:百色市龙仙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度超层越界开采石灰岩矿13.74万吨,没收违法所得4180.00元,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418.00元;德保县鼎盛石料加工厂陇怀石灰岩矿2022年6月24日因“半边山、一面墙”整治立案查处,2022年12月3日结案,罚款9.8万元,实际未没收违法开采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只要求补缴8.841113万吨采矿权出让收益10.874569万元。那坡县矿产资源执法案件查处偏轻,如违法开采石灰岩矿都以1.00 元/吨进行没收违法所得,价格太低,显失公正。部分采石场已连续2年越界开采,现仍继续越界开采,如田东县思林镇龙江石灰岩矿2021年至今已3次越界开采。田东县祥周镇嫩山金城石场石灰岩矿2019年至今3次越界开采。其他县也不同程度存在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偏低。目前只有田林县、隆林县没有违法所得比较公正,如石灰岩矿没收价格田林县为30元/吨、隆林县为25元/吨。
5.矿山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非法采矿时有发生。
一是对有证矿山监管不到位。一些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期限满后仍继续采矿,没有立案查处,还有一些矿山企业以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矿,监管部门没有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或已采完出让的矿石仍以生态修复名义实施采矿活动。如田东县祥周镇嫩山金城石场石灰岩矿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2年4月25日届满,6 月19日市局督查发现仍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凌云县伶站瑶族乡弄项石灰岩矿2020年已采完出让的矿石,至2021年11月仍继续开采。
二是开展矿山巡查不到位。对露天矿山、废弃矿坑和矿洞等矿点的执法巡查力度不够,时有盗采的行为发生,如5月14日《今日头条》媒体报道的2018年至2013年靖西市龙临镇百鲁村群众盗采铝土矿的事件。
二 、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识到位,对照执法工作要求,在各自内部开展排查活动,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自行排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对非法采矿行为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或是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整改。
(二)各县(市、区)局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规定开展破坏价值鉴定,作为案件处罚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价格,降低违法成本,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规范法律文书,
统一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书写要完整严谨,提高办案质量。
(四)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规定,违法采矿行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各县(市、区)局要根据各自实际和自身情况,加强 对矿山巡查,特别是易发多发盗采矿区,废弃矿井封闭到位,有效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
(一)市局适时针对问题较多和没有按视定整改的县(市、区)局进行督导,严格贯彻落实执法问题整改要求。
(二)开展执法工作例会、案卷评查活动,查出问题,分析原因,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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