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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11号聚丰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蒋竞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兴龙路32号第20幢二层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6。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百自然资决字[2021]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自然资源局称,被执行人构成违法建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百自然资决字[2021]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于2021年9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交纳罚款769530元;2、被执行人交纳加处罚款769530元;3、强制拆除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城北二路凤凰巷建设的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三期2#与3#楼之间加建的违法建筑物。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违法项目核查审批单、核查记录、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查笔录、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身份证、违法建设调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关于参加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凤凰花园三期A区1#和4#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8%罚款行政处罚听证会并申请一事一议从轻处罚的申辩函》、《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凤凰花园三期A区1#和4#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诉说明》、《关于百色市凤凰巷目前未建经济适用住房地块的前期投资情况》、利息计算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是百色市城北二路凤凰巷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三期A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该工程建设期间,被执行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面积、超审批楼层建设1#楼、4#楼,擅自在2#楼与3#楼之间的间距加建一层建筑。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告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百自然资决字[2021]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三期A区工程1#楼和4#楼违法建设行为;2责令限期拆除2#楼与3#楼之间违法建设的建筑;3、给予违法建设1#楼和4#楼工程总造价8%的罚款,即76953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期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并且明确逾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26日、2022的5月7日,申请执行人两次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即“给予违法建设1#楼和4#楼工程总造价8%的罚款,即769530元”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罚款处罚项以及加处罚款7695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问题,被执行人在涉案2#楼与3#楼之间建设建筑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精神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城北二路凤凰巷建设的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三期2#与3#楼之间加建的违法建筑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百自然资决字[2021]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罚事项;
二、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百自然资决字[2021]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罚款769530元的处罚事项以及加处罚款76953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婷巍
审判员 王明新
审判员 李玮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凌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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