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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通知》后,按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缴纳或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
(二)收费项目
1.采矿权使用费
2.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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