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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4-06-26 18:00     来源:转发区厅网站国土空间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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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

2022年10月,我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国家批准正式启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为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要求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的质检规则和数据汇交要求等。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实施细则》分别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两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07条,经充分研究和沟通,采纳意见74条,综合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意见20条。

三、目标任务

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切实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总体要求,要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发展,完善城镇功能布局和形态。

第二部分明确了基于规划定期实施评估对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在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对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六种情形进行细化,并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程序。

第四部分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外仅允许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提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要求、办理用地用海审批以及规划许可等要求。

第五部分要求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监管,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时序,妥善协调处理好与已批用地用海、自然保护地、矿业权、已承诺事项等的矛盾冲突。

附件为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零星分散的城镇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

五、涉及范围

全区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六、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