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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应当在每年12 月10 日前,编制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要在每年1 月30 日前,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在编制的年度工作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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