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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别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本。局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五、局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生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六、局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局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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